2020年12月18日江西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江西国际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JXICC。
第二条 本商会是在江西从事国际经贸事务及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商会是国际商会(ICC)、中国国际商会一脉相承的对应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联系和服务工商界、组织企业开展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等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商事法律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活动,为会员开展国际经贸合作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和政策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和行业健康发展。
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西省委员会机关委员会。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江西省南昌市。
第六条 本商会指导全省地方国际商会和行业分会的工作,推进地方国际商会和行业分会的合作,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及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研究、介绍国内外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信用管理等服务;
(四)参加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推广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的各项服务举措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对接活动及其它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取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监测体系,开展营商环境监测,促进政企对话、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本商会营商环境服务机制;
(九)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十)开展企业合规经营培训,规范会员企业国际化经营行为,提高会员企业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十二)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十三)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近三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秘书处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干部担任,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吸纳少数理事,并报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备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本商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及重要活动;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日常重大工作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为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涉及工作内容的相关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